调查取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豫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文字:[大][中][小] 2021-03-12    浏览次数:    

〔2020〕号104

当事人:上海裕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裕誉”或“证券之星”),住所地:张江市368号楼22号楼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2003号会议室。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提起诉讼调查,并听取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上海裕裕证券法律法规。此外,还向当事方通报了事实,理由,行政处罚依据和当事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双方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海裕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答辩。该案现已调查,审判已经结束。

经调查,上海裕宇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上海宇宇开发和销售“股票推荐软件”

上海裕宇是一家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它开发和销售的软件(例如Alpha系列,工具包系列以及基于它或由其补充的产品)可以提供特定的证券投资产品。投资分析意见和交易时机建议是具有证券投资的软件产品和软件工具。咨询服务功能,属于《关于加强对使用“股票推荐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 40号),以下简称“证券发行”。 (第1条第1款第1项和第3项所规定的“关于“推荐股票软件”的暂行规定”)“推荐股票软件”。

二、上海裕宇将“推荐股票软件”的销售委托给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陈某建

上海御鱼古岱路支店成立于2017年4月17日,于2017年9月30日撤销后变更为古岱路营业点(以下简称该支点取消前后的古岱路营业点)即相关业务继续正常开展,未受到影响。 Gudailu业务站点实际上是由陈某建控制的,而陈某建是独立于上海鱼羽的,而不是上海鱼羽的一个分支机构。经调查,陈某建和所控制的古岱路营业点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一) Shanghai Yuyu和Chen Moanan签署了合作协议

2016年11月15日,上海裕宇与陈某建签署了《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投资咨询业务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合作协议”)。 ,并委托陈健负责上海鱼yu浙江分公司的成立和运营(后来协商并更名为上海鱼yu古岱路分公司)。 《合作协议》规定,陈某建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上海个人信息调查公司,自负盈亏,专用资金,自负盈亏的原则开展业务,并在经营活动中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上海玉鱼不参与陈某健的管理和销售工作,但陈某健的生产和经营过程受上海余玉的管理和监督。陈某建自己承担所有运营费用,双方以一定比例分配了陈某建的投资咨询产品(即“推荐股票软件”)的销售。收入:如果存在无法通过谈判解决的争端,双方都可以寻求司法程序来解决。

(二)上海豫豫委托陈某建代理销售“推荐的股票软件”

1.陈某建实际上控制着Gudailu业务点

陈某建实际上控制着上海裕开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裕开企业),上海雅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盛公司)和古岱路营业点的员工。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支付社会保障金,并接受上海裕宇的份额。 Gudailu业务点的人事管理实际上是由陈某建控制的,而所有员工的薪水,社会保障和其他费用实际上都是由陈某建承担的。具体情况是:

首先,古装路业务点的核心管理人员是由陈某建引进或聘用的。陈某建和大多数核心管理人员已与玉开企业和雅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次,古岱路营业点的销售人员主要与玉开企业和雅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古岱路营业点在2018年8月保留的劳动合同,在该营业点从事销售业务的40名员工中(尚未辞职或即将辞职),有21人与Yukai Enterprise和Yasheng Company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有6人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顾岱lu陈某建团队离职人员”统计表,自2017年4月起,自该业务站点于2018年17日成立至2018年7月27日,离职的311名员工中有219名从事销售生意,他们中的大多数没有与上海裕宇签订劳动合同; Gudailu的大多数业务站点上海裕域的销售人员也没有出现在上海裕域提供的“证券星级和分行(或实际负责业务领域)雇员名单信息表”中,并且与上海裕域没有任何劳资关系;与之签订的《上海雨育条例》劳动合同各分支机构的雇员需要具有一般(证券)资格,而古岱路营业点的大多数销售人员都没有此资格。第三,尽管古岱路营业点的一些销售人员,证券分析师和后台人员与上海裕宇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些合同是由陈某建管理的,而工资是由陈某建支付的。第四,古岱路营业场所关闭后,核心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后台人员陆续辞职,没有回到上海裕裕继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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