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
上海侦探社
上海侦探『通过“吴秀波事件”,谈“分手协议”的法律定义』近日,“吴秀波事件”持续发酵,一波未平。据媒体报道,吴秀波的前女友陈昱霖(本名陈梦霖)在朋友圈公开了两人婚外情的关系,并以私信身份向吴秀波索要4000万封口费/分手费。一种“胁迫”。不给钱就泄露一些私人信息,让吴秀波名誉扫地。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吴秀波。他一边向陈昱霖转交300万元作为证据,一边偷偷报案,并以“敲诈勒索”的名义将小三送到看守所。这是继王宝强将小三宋哲送到看守所后,又一次斗智斗勇的案例。曲折的过程堪比电视剧。事情发生后,吴秀波和陈昱霖再次达成谅解。陈昱霖被判缓期三审。出来后,他带着自己的委屈自拍,在热点上擦了擦。没有道德底线的两人谈起了私生子,注定是双输的结局。
回到案件本身,本案涉及的“分手协议”如何定性?法律的效力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能否支持分手时索要“分手费”?接下来,靳律师从民法的角度进行一一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分手协议”的法律性质
“分手协议”一般指处于恋爱、同居、婚约或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一方因感情原因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请求。不和,并同意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相关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4条婚外情协议,“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应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依法”。由于恋爱关系不是合法的身份关系,分手协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通过“吴秀波事件”,谈“分手协议”的法律定义,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分手为前提,一方无偿、自愿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分手费”、“封口费”或“青春补偿费”,属于法律性质的赠与。因此,“分手协议”在法律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因此,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配偶与小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终止婚外情关系,支付“分手费”、“封口费”或“青春补偿金”费用”是双方自愿的。
二、“分手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是否支持“分手费”的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允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但在司法实践中,“分手费”的上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是因为它涉及到道德、情感、伦理等诸多因素,各地司法实践的判决结果都有没有被统一。
1、与配偶分手时约定“分手费”
在司法实践中,婚外情配偶与他人的不正常关系是男女关系,这种关系的终止类似于“分手费”和其他财产补偿,虽然是一种自愿的法律行为,但由于其基于两性之间的不公平关系,有悖于公序良俗,因此被法院普遍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陈昱霖与吴秀波达成的分手协议而言,协议的基础显然违背了家庭领域的基本道德要求。当然,法院不能承认分手协议的效力,也就不可能强制执行该协议。另一方面,夫妻双方违反夫妻相互忠诚原则,以夫妻共同财产向小三支付“封口费”,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配偶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因此,夫妻双方达成的分居协议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同理,热播电视剧《安家》中已婚男子阚文涛将价值3000万的房子作为“分手费”送给了小三。历经波折,原妻阚夫人总算把房子拿回来了。也有很多真实案例。杭州人给小三3000万买了杭州豪宅武林一号。
2、夫妻分手时不需要交“分手费”
当正常的关系破裂时,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分手费”私人侦探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意见存在分歧。有法院认为,“分手费”是一方单方面无偿赠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得到支持。行使撤销权。有的法院认为,双方承诺在分手时向对方支付一定的“分手费”,是一种精神上的慰藉,也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围,不属于没有法律要求。强迫症。此外,在现实中,当事人经常表达“
3、夫妻离婚时要“分手费”
上海侦探根据民法《家法》,夫妻离婚时,应当就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分手费”或“赔偿”实质上是一方在离婚发生时向另一方支付的财产或精神损失的补偿,该协议的内容在司法上普遍认可。实践。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同样是分手费。结束正常关系所涉及的“分手协议”不同于夫妻离婚所涉及的“离婚协议”或“赔偿条款”。前者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科,